当事人信息

原告:梁漫,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尚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确山县。与原告系夫妻关系。 被告:于亚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确山县。

审理经过

原告梁漫诉被告于亚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漫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尚斌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于亚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被告于亚丽偿还借款10万元及利息(自2020年6月10日起计至款付清之日止,利率按照法律规定)。事实及理由:2019年9月1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现未予还款。

被告辩称

被告未到庭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9年9月10日,被告于亚丽向原告梁漫借款,当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梁漫壹拾万元整(100000.00)利息2分,每月一付。借款人于亚丽2019.9.10”。庭审中,原告提交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账户交易清单,证明2019年9月10日及11日,其分两次向于亚丽指定账户转款10万元。原告当庭陈述,被告已支付利息至2020年5月。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相关证据在卷,经庭审质证,据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梁漫主张被告于亚丽向其借款10万元的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和有关证据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原告与被告于亚丽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原告梁漫要求被告于亚丽返还借款10万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利息的主张,因借条中有约定月息2%,根据现有关法律规定,自2020年6月10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按照月息2%计息,2020年8月20日至还款之日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限被告于亚丽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梁漫借款10万元及利息(自2020年6月10日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率按照月息2%计算;2020年8月20日至款偿还完毕之日止,按照原告起诉时2021年1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如被告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保全费1108元,合计3408元,由被告于亚丽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廖 慧 人民陪审员  刘付兰 人民陪审员  张家豪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张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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