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京市朝阳区望京园**号楼**层**号。
法定代表人:周亚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忠州,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玉姣,该公司员工。
被告:铜陵糖果娱乐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淮河大道**段**号苏果超市**层/div>
法定代表人:陶正柱,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铜陵糖果娱乐有限责任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1日立案。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59元,减半收取计779.5元,由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