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国文,男,****年**月**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铁力市。
申请执行人:张琳琳,女,****年**月**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铁力市。
被执行人:刘强,男,****年**月**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铁力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国文、张琳琳与被执行人刘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生效的(2020)黑0781民初2015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尚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网络扣划被执行人刘强1021.37元,已转付申请执行人。我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执行措施。经网络查控与传统查控,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应当在收到或应当知道人民法院终结执行行为60日内提出。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