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青海省大柴旦人民法院
原告:白建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青海省湟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增燕,青海延辉(湟源)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金海,青海延辉(湟源)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大柴旦大华化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住所地青海省海西州。
法定代表人:魏新春,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白建鹏诉被告大柴旦大华化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原告白建鹏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白建鹏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