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于朋龙,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黑龙江省富裕县。
被告尹纯志,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
被告张龙,男,满族,****年**月**日出生,住址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
被告刘春江,男,满族,****年**月**日出生,住址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市分公司。
审理经过
原告于朋龙诉被告尹纯志、张龙、刘春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朋龙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于朋龙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于朋龙撤诉。
案件受理费6558元,减半收取3279元,由原告于朋龙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