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罗远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玉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建海,广西业丰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吴友芬,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玉林市玉州区。

被告:钟海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玉林市玉州区。

被告:钟海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玉林市玉州区。

被告:钟海妮,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青秀区。

审理经过 原告罗远鹏诉被告吴友芬、钟海军、钟海明、钟海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远鹏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建海,被告钟海军、钟海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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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海妮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罗远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四被告在继承钟启勇的遗产范围内归还借款本金450000元和支付利息现暂计至起诉时约35000元给原告(利息的计算方式:以45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10月13日起,按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CPR)的四倍,计算至还清之日止);2、判令四被告在继承钟启勇的遗产范围内支付原告因实现本案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5000元和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等费用给原告;3、依法确认原告对拍卖、变卖抵押人钟启勇名下的坐落于玉林市百诞路西区的房产一幢[抵押登记证明为桂(2020)玉林市不动产证明第0047453号不动产登记证明中登记抵押的房产]所得价款在以上一、二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事实与理由:原告与钟启勇是朋友关系,钟启勇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20年10月12日向原告提出借款450000元,使用期限三个月,愿意支付利息2%给原告。为此,原告出于朋友情,同意借款450000元给钟启勇,但要求其拿其本人名下的房产作为抵押担保,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钟启勇也同意原告的要求。双方达成以上借款意向后,钟启勇书面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并到玉林市不动产登记局办理了钟启勇名下的坐落于玉林市百诞路西区[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玉国用(2000)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号为玉房字第××号]抵押登记手续给原告[抵押登记证明为桂(2020)玉林市不动产证明第0047453号]。办通以上借款手续后,原告于2020年10月13日分三次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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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银行转账共450000元借款给钟启勇。借款后不久,钟启勇因疾病于2020年11月5日突然发病死亡。经原告委托律师调查,查实被告一吴友芬是钟启勇的妻子,被告二钟海军是钟启勇的儿子,被告三钟海明是钟启勇的儿子,被告四钟海妮是钟启勇的女儿,钟启勇的父亲钟德贵于2016年3月6日死亡,钟启勇的母亲古朝芬于2007年11月25日死亡。所以,钟启勇死亡后,四被告作为钟启勇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依法应在继承钟启勇的遗产范围内承担归还原告的借款责任。在借款到期后,经原告找被告协商还款事宜,但被告至今都没有履行还款付息的义务。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你院提起本诉讼,请求你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钟海军、钟海明辩称,因为我父亲不认识罗远鹏这人,是经过别人介绍才认识的,罗远鹏是放高利的,这笔钱首先是我父亲突然间就没了,查不到借条之类的相关信息,我们可以还,要卖了抵押房屋才能还。

被告吴友芬、钟海妮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10月12日,原告与钟启勇以《借条》形式,达成借款协议,约定钟启勇向原告借款450000元,借款期限从2020年10月12日至2021年1月11日,共三个月,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钟启勇以其所有坐落于玉林市百诞路西区房屋(土地使用证地号:B010048032号;房权证号:玉房字第××号)作抵押。逾期还款,钟启勇应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等。协议达成后,钟启勇到房管部门办理了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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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原告通过建设银行于2020年10月13日分三次把450000元转给钟启勇,钟启勇立写《收据》给原告。2020年11月5日,钟启勇因病去世。2021年4月12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支付律师费15000元。诉讼期间,原告申请财产保全,财产保全费3020元。

另查明,吴友芬是钟启勇的妻子,钟海军、钟海明是钟启勇的儿子,钟海妮是钟启勇的女儿,钟启勇的父亲钟德贵于2016年3月6日去世,钟启勇的母亲古朝芬于2007年11月25日去世。吴友芬、钟海军、钟海明、钟海妮没有表示放弃钟启勇遗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钟启勇欠原告借款450000元,有《借条》、《收据》、银行转账凭证、抵押证明等证据证实,予以认定。钟启勇于2020年11月5日去世,有房屋等遗产。钟启勇父母先于钟启勇去世,四被告是钟启勇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且没有表示放弃继承钟启勇遗产,视为接受继承钟启勇遗产,据此,四被告应在继承钟启勇遗产的范围内对钟启勇生前所欠债务承担偿还责任,并支付本案的律师费、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钟启勇以其所有坐落于玉林市百诞路西区房屋作抵押,并到相关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四被告继承钟启勇遗产,不足清偿钟启勇债务时,原告有权以抵押房屋优先受偿。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三百九十四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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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被告吴友芬、钟海军、钟海明、钟海妮在继承钟启勇遗产范围内对钟启勇生前欠原告罗远鹏借款本金450000元承担偿还责任;

二、被告吴友芬、钟海军、钟海明、钟海妮在继承钟启勇遗产范围内对钟启勇生前欠原告罗远鹏债务承担支付利息责任(利息计算方法:以45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10月13日起按借款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还清债务之日止);

三、被告吴友芬、钟海军、钟海明、钟海妮在继承钟启勇遗产范围内支付律师费15000元给原告罗远鹏;

四、被告吴友芬、钟海军、钟海明、钟海妮继承钟启勇遗产,不足清偿钟启勇欠原告罗远鹏债务时,原告罗远鹏有权就钟启勇已抵押的坐落于玉林市百诞路西区房屋(土地使用证地号:B010048032号;房权证号:玉房字第××号)优先受偿。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由被告吴友芬、钟海军、钟海明、钟海妮在继承钟启勇遗产范围内负担。

上述债务,义务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受理费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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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57,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城东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免交、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人员 审判员  邝鑫森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 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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