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江西新百伦领跑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石城县古樟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曾广东,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寒粮,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 律师。委托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 被执行人:邹海南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江西新百伦领跑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邹海南子、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8日作出的(2018)闽03民初51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邹海南子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执行。2020年8月2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邹海南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1、被执行人邹海南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申请执行人江西新百伦领跑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6000元;2、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承担案件执行费人民币5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元。 本院在执行中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2020年8月20日,本院通过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查控系统、最高人民法院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陈素华、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产、土地、车辆登记等情况,根据系统反馈的信息,无发现被执行人邹海南子的财产信息。2、2020年8月10日,本院作出(2020)闽03执533号执行裁定书,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邹海南子的财产。3、2020年9月21日,本院前往被执行人邹海南子所在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镇金山村村民委会调查,该村委会向本院证实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4、2020年9月23日,本院作出(2020)闽03执533号的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并作出(2020)闽03执533号的拘留决定书,对被执行人邹海南子予以拘留,因无法找到被执行人而无法实施。5、2020年10月13日,本院将本案的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限其在七日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逾期其没有向本院提供。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中,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无被执行人邹海南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本案的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限其在七日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逾期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故本案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再继续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当执行条件成就时,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陈剑星 审判员  张鹏程 审判员  黄 生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黄婷婷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