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钟建军。 被执行人:朱后军。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邹城市人民法院(2018)鲁0883执352号执行裁定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朱后军在浦发银行74×××××账户内存款,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贾永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