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孙贻彪
申请执行人:吴海全
被执行人:陈祥东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孙贻彪、吴海全与被执行人陈东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8年05月18日,申请执行人孙贻彪、吴海全依据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乐民初字第49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41000元,执行费515元。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陈东祥发出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及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限期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陈祥东已离开住所且下落不明致使送达未能。
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孙贻彪、吴海全因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下落不明于2018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系其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18)琼9027执恢98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如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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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唯一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