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温文。
被执行人:王悦慈。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70415.4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951元。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在期限内未履行,亦未报告自己的财产状况。
1、2020年11月4日、12月22日经网络查控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房产、车辆可供执行。
本院查明 2、另经本院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20年12月22日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
本院认为 4、2019年12月22日本院通过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相关执行情况,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李卓志
审判员 王进军
审判员 牟长征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付 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