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小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武冈市人,住武冈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集波,湖南恒银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武冈市大甸乡中心小学,住所地:武冈市大甸乡大甸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30581750637828F。 法定代表人:唐三荣,系该校校长。

审理经过

原告刘小铁与被告武冈市大甸乡中心小学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受理后,原告刘小铁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武冈市大甸乡中心小学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小铁要求撤诉,系其自愿,而且合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小铁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刘小铁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刘小燕 人民陪审员  邱立辉 人民陪审员  袁尧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杨桂花 代理书记员  许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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