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成都铁路工程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负责人:张绍东,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舟,四川盛豪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六盘水大河经济开发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
法定代表人:赵健。
审理经过
原告成都铁路工程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分公司与被告六盘水大河经济开发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
原告诉称
原告成都铁路工程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16年4月1日签订的《六盘水大河经济开发区育德路下穿铁路立交桥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被告立即与原告办理项目工程移交手续;3.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工程款8065034.13元;4.被告向原告支付暂计至2021年5月12日的工程款利息755782.26元;5.被告向原告赔偿律师费20000元;6.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6年4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六盘水大河经济开发区育德路下穿铁路立交桥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六盘水大河经济开发区育德路下穿铁路立交桥工程,合同还对价格、付款方式等进行了约定。原告按约进行施工,但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工程处于烂尾状态。根据合同约定,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支付欠付工程款及利息。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涉案建设项目虽为涉及在铁路线下方下穿修建的立交工程,但该工程并非是修建铁路或者修建铁路的附属设施,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六项“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故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地在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故该案应由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处理。
案件受理费73686元,退还原告成都铁路工程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分公司。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