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马靖,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
被申请人:张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申请人:张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审理经过申请人马靖与被申请人张震、张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马靖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张震、张巍名下存款26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并以担保人鲍强名下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广渠门南小街X号楼X层X单元X房屋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马靖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张震、张巍名下共计价值266万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马靖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人员审 判 员 李 珑
裁判日期二○二一 年 四 月 二十七 日
审判辅助人员书 记 员 李思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