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济南顺泽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马东,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梵,山东鑫士铭(济南)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艺伟,山东鑫士铭(济南)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济南金门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孙孝霞。 被告:济南卓格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魏莉。 被告:山东长青洁净型煤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王雪晶。 被告:孙孝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 被告:翟延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 被告:翟茂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
审理经过
原告济南顺泽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金门科贸有限公司、济南卓格贸易有限公司、山东长青洁净型煤有限公司、孙孝霞、翟延亮、翟茂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立案。2021年6月21日,原告济南顺泽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与济南金门科贸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顺泽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济南顺泽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2900元,减半收取计16450元,诉前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济南顺泽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 鑫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徐祥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