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唐漫,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南区。
被执行人:武汉博盛德汽车饰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幸福村。
法定代表人:袁才娣,该公司负责人。
审理经过
申请人唐漫与被申请人武汉博盛德汽车饰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6日作出的(2019)鄂0113民初136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武汉博盛德汽车饰件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义务,权利人唐漫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武汉博盛德汽车饰件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限期履行,但武汉博盛德汽车饰件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作出如下查控措施:一、通过查控系统,分别对房产部门、土地部门、工商总局、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管理部门等进行查控,多次查控,上述部门反馈结果为:被执行人均无财产;二、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武汉博盛德汽车饰件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并对武汉博盛德汽车饰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才娣限制其高消费。因本院执行的被执行人武汉博盛德汽车饰件有限公司涉劳动争议案件众多,且被执行人与案外人对债务金额及票据等事宜存在较大争议,需要进一步厘清和协调,暂时无法处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武汉博盛德汽车饰件有限公司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对申请执行人唐漫进行终本约谈并予以释明。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2019)鄂0113民初136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武汉博盛德汽车饰件有限公司应继续履行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2019)鄂0113民初136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