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营业场所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蒸湘南路五星安置区集家塘17号。
负责人:朱新星,该分公司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丹,女,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员工,住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吉福,男,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员工,住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
被告:尹林超,女,住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
审理经过
原告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诉被告尹林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原告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