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陈鑫,女,****年**月**日出生,满族,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现住丹东市振安区。
申请人暨申请人陈鑫的委托代理人:陈崇义(陈鑫父亲),男,****年**月**日出生,满族,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丹东市振安区,现住丹东市振安区。
被申请人:丹东祥永和商业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振安区鸭绿江办事处珍珠二组101室。
法定代表人:孙景龙,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申请人陈鑫、陈崇义与被申请人丹东祥永和商业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陈鑫、陈崇义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保全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陈鑫、陈崇义在本院未采取财产控制措施前撤回保全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申请人陈鑫、陈崇义撤回保全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