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马尚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被执行人:董艳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被执行人:董艳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被执行人:李军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审理经过
马尚斌与董艳江、董艳平、李军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新2324民初13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马尚斌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453312元(不含执行费),未执行标的额为416140.63元(不含执行费)。
本院查明
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董艳江、董艳平、李军发在银行、土地、工商、证券系统等部门无财产登记信息。经查,被执行人董艳平在玛纳斯县中华路绥来综合2-202室有房产一套(已轮侯查封),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董艳江名下有别克牌×××号车辆一辆(已查封),因申请人无法找到该车辆,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董艳江、董艳平、李军发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马尚斌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董艳江、董艳平、李军发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马尚斌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现已将被执行人董艳江、董艳平、李军发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并对其作出限制消费令。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报院长批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