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彭培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岳阳市人,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被告:李培训,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岳阳县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县,现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审理经过 原告彭培源与被告李培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培源、被告李培训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彭培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李培训偿还彭培源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符合国家政策的利息;2、判令李培训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和其他司法费用。事实和理由:2019年4月12日,李培训向彭培源借款50,000元,约定二个月内归还,并口头约定了利息和罚金。借款期限届满后,彭培源多次催要借款未果,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李培训辩称,借条是被告本人出具的,被告对借款50000元的事实没有异议。但双方没有约定利息,而且被告将该笔借款转交给了其同事张某。
原告彭培源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双方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借条复印件作为证据,上述证据经当庭与原件核对无异,内容真实、来源合法,本院予以采信并在卷佐证。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4月12日,李培训向彭培源出具了一张借款50000元的借条,约定二个月内归还,借条上没有体现双方约定了利率。另借条上载明:“证明人张某,如没按时归还,本人愿承担伍万元”。借款到期后,彭培源催要借款未果。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李培训欠彭培源借款50,000元有借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可以认定。另彭培源要求计算利息,借条上没有注明利率,彭培源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口头约定了利率,故彭培源要求李培训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本案中,借条上载明了借款期限为二个月,故李培训应自逾期还款之日即2019年6月12日起按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第六百八十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被告李培训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彭培源借款50,000元,并自2019年6月12日起按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逾期利息至借款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彭培源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限被告李培训支付到本院指定账户(户名:岳阳县人民法院,开户行: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县支行,账号:8034××××1272)。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李培训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远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钟颖
书记员杨念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