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湖南佳和盛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人民东路162号左岸右岸公寓1号栋510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11678017822P。
法定代表人:陈降华。
被告:郭卫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住浠水县,
审理经过
原告湖南佳和盛达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郭卫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原告湖南佳和盛达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湖南佳和盛达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湖南佳和盛达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