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邦友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克拉玛依市五五工业园区工业大道18号。
法定代表人:阿迪力·哈斯木甫,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皓然,新疆天冠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石化上海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1910号-3幢,
法定代表人:张新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玮华,上海市中信正义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新疆邦友化工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石化上海工程有限公司招投标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2020)兵0701民初7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新疆邦友化工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新疆邦友化工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新疆邦友化工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293元(上诉人新疆邦友化工有限公司已交纳),减半收取3146.5元,由上诉人新疆邦友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张 悦
审 判 员 刘双全
审 判 员 沈建琴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李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