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广西兴安民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安县秦皇路27号。 法定代表人:莫心海,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秦秋凤,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兴安县。 被执行人:文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兴安县。 被执行人:孙丹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兴安县。 被执行人:杨新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兴安县。 被执行人:邓利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兴安县。 被执行人:唐金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兴安县。
审理经过
本院立案执行的广西兴安民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秦秋凤、文伟、孙丹丹、杨新新、邓利平、唐金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桂0325民初1638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秦秋凤、文伟、孙丹丹、杨新新、邓利平、唐金生应负担案件诉讼费1227元,申请执行费50元。现该案经合议庭评议,应以终结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桂0325执48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黄侣松 审判员 宾艳芳 审判员 饶 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秦榕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