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平顶山市石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471265300XL,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石龙区南顾庄。 法定代表人:闫垒升,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元,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舞钢市,系该社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陈风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西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平顶山市石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申请人陈风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平顶山市石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武银宾银行存款9000元。后申请人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平顶山市石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人平顶山市石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申请人陈风林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申请人平顶山市石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预交的案件申请费110元予以退回。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刘国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学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