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韩某某。
被执行人市北区华林商务宾馆,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同福路23号-7。
经营者:姜同华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某某与被执行人市北区华林商务宾馆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韩某某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0203民初1419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