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袁国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县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虎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敏,湖南芙蓉(湘潭)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袁国强因与被上诉人李虎平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2020)湘0321民初25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袁国强以双方于庭外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袁国强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袁国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76元,减半收取138元,由上诉人袁国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