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1- 原告:栗增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住七台河市桃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晓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住七台河市桃山区。 被告:梁中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勃利粮食局退休职工,住七台河市桃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娄来森,黑龙江德盟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栗增柱与被告梁中利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栗增柱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2- 准许原告栗增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9.64元,减半收取314.82元,由原告栗增柱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纪凡昌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徐秋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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