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1- 原告:栗增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住七台河市桃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晓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住七台河市桃山区。 被告:梁中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勃利粮食局退休职工,住七台河市桃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娄来森,黑龙江德盟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栗增柱与被告梁中利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栗增柱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2- 准许原告栗增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9.64元,减半收取314.82元,由原告栗增柱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纪凡昌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徐秋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