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戴根娜,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桐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云钢,杭州市拱墅区金剑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桐庐高远针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
法定代表人:周忠妹。
被告:周忠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桐庐县。
审理经过 原告戴根娜诉被告桐庐高远针纺织有限公司、周忠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7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戴根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云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桐庐高远针纺织有限公司、周忠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原告诉称 原告戴根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85000元,并支付原告利息损失53550元(按月息1%,63个月计算),合计138550元。2、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周忠妹系朋友关系,2013年被告周忠妹因经营桐庐高远针纺织有限公司需资金周转,于当年分二次向原告借款100000元。至2015年12月27日经原告追讨被告周忠妹归还借款15000元,余款85000元被告出具借条给原告,约定借期三年,利息按月息1分,每年支付,到期还本。借条由被告桐庐高远针纺织有限公司盖章出具,被告周忠妹未签字。原告认为,原告借款以现金方式给付被告周忠妹的,被告周忠妹系被告桐庐高远针纺织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是被告桐庐高远针纺织有限公司的自然人股东(100%股份),被告周忠妹应系承担共同清偿责任。现被告未归还借款本息分文。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裁判。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第一项为:判令被告桐庐高远针纺织有限公司归还原告戴根娜借款85000元,并支付按月利率1%自2016年1月1日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计算的利息,被告周忠妹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认定,2015年12月27日,被告桐庐高远针纺织有限公司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戴根娜人民币85000元,借期暂定三年,月息一分即每月一千,每年支付,到期还本,如需提前还款,提前一月通知”。被告桐庐高远针纺织有限公司至今未还分文。
另查明,被告桐庐高远针纺织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均为被告周忠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戴根娜和被告桐庐高远针纺织有限公司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桐庐高远针纺织有限公司应履行返还借款并支付合法利息的义务。被告桐庐高远针纺织有限公司系被告周忠妹个人独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证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自己的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该举证责任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一方,现被告周忠妹未能就此举证,应当对案涉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桐庐高远针纺织有限公司、周忠妹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相应的抗辩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桐庐高远针纺织有限公司归还原告戴根娜借款85000元,并支付按月利率1%自2016年1月1日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周忠妹对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36元,保全费1213元,合计2749元,由被告桐庐高远针纺织有限公司、周忠妹负担。
原告戴根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桐庐高远针纺织有限公司、周忠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