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周帅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初中文化,河南省睢县人,现在安徽省庐江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7日作出(2010)青刑初字第1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帅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9月14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本院查明
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以罪犯周帅力确有悔改表现,于2018年8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以罪犯周帅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周帅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8年6月获表扬奖励三次。
另查明,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狱内消费正常。
上述事实,有罪犯狱政奖励审批表、罪犯狱内消费统计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周帅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该犯系抢劫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周帅力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11月12日起至2018年10月1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