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宋方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初中文化,现在四川省宜宾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6日作出(2016)川1502刑初50号刑事判决,以宋方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二人共同退赔2549元。宣判后,宋方强及同案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作出(2016)川15刑终24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6年9月20日交付执行。2019年1月25日经本院裁定减刑四个月。现执行机关四川省宜宾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宋方强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
检察机关认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宋方强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6个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综合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为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宋方强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该犯系累犯,已执行财产刑,已履行退赔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宋方强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有期徒刑刑期自2015年6月8日起至2026年2月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