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马某,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突泉县。
身份证号:×××。
被告:李某,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突泉县。
审理经过
原告马某与被告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