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一审被告):钟仁全,男,****年**月**日出生,苗族,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住务川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剑晨,贵州若竹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贵州若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贵州务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务川自治县都濡街道民族西路165号南山广场2单元1-1。 法定代表人:熊伟,该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平,该行员工。
审理经过
上诉人钟仁全因与被上诉人贵州务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黔0326民初28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钟仁全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剑晨、张磊,被上诉人贵州务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申平到庭参加了诉讼。
上诉人诉称
钟仁全上诉称:上诉请求:撤销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黔0326民初2891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原审法院没有查清我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最循环借款合同》是否属实,没有查明19000元的借款合同及权利凭证上的签名双方系上诉人本人所签,借贷关系是否成立,该款是否汇入我的一本通银行账户,轻率地认定贷款19000元“巨款”用于建房,贷款期限为36个月,该认定与事实不符。我的一本通银行存折系被上诉人提供,所载明内容系被上诉人作出,仅凭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诉人已经借贷并支取了该笔款项。申请人之前贷款3000元尚未归还,且当时我刚成年,尚未成家,无法提供任何担保,根本不可能得到贷款。我曾多次要求务川信用合作联社(现更名为贵州务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查实,而其一直未查明。被上诉人提及的19000元用于建房的借款,申请人一概不知,并且至今没有建过房,不存在借款建房的事实。
被上诉人辩称
贵州务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答辩称:申请人认可在借款合同及借款借据上签字,办理完借款手续后,被申请人将款项足额转入申请人账户。请求驳回上诉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审理程序不当,可能影响本案公正判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黔0326民初289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朱晓东 审判员 王 妤 审判员 张 荣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李辉静 书记员钟永海 书记员向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