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孙丽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 被执行人:王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被执行人:王若窈,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美国威斯康星洲伊利诺伊理工大学在校学生,户籍地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执行申请执行人孙丽娟与被执行人王春、王若窈继承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孙丽娟于2021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本次执行到位金额750055.1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孙丽娟提出的撤回执行申请书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105执70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张洁 审判员 马生明 审判员 地力夏提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郭晓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