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孙丽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     被执行人:王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被执行人:王若窈,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美国威斯康星洲伊利诺伊理工大学在校学生,户籍地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执行申请执行人孙丽娟与被执行人王春、王若窈继承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孙丽娟于2021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本次执行到位金额750055.1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孙丽娟提出的撤回执行申请书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105执70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张洁 审判员    马生明 审判员    地力夏提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郭晓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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