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南门口支行,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劳动西路**。
负责人:刘鼎,行长。
被执行人:喻平,男。
被执行人:廖晓英,女。
审理经过
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20年9月21日审结,该案(2020)湘0103民初85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本金699000元,利息45957.93元(前期利息截至2020年8月18日止为8608.61元,后期利息以699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1775%的标准,暂从2020年8月19日起计算至2021年5月16日止为37349.32元),律师费3538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324.17元(以699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暂从2021年4月27日起计算至2021年5月16日止),并应承担案件受理5615元,案件执行费10282.77元,以上共计798559.87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喻平、廖晓英的银行账户存款798599.87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喻平、廖晓英负责看管。从查封财产裁定送达之日起5日内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
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