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单某1,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东港市。
被告:张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东港市。
被告:单某2(曾用名单忠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东港市。
被告:单某3,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东港市。
被告:单某4,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户籍地东港市,现下落不明。
审理经过
原告单某1与被告张某、单某2、单某3、单某4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单某4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应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