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阿勒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3012309105876,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文化路二区。 法定代表人陶卫军,理事长。 被执行人:褚万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 被执行人:褚建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 被执行人:丁爱华,女,汉族,****年**月**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新4301民初153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褚万丰、褚建强、丁爱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4301执530号案件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郑利 审判员 米热别克扎尔克汗 审判员 马哈特哈力塔依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凯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