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平仲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荥阳市。 被告:朱志刚,男,汉族,35岁,住荥阳市。
审理经过
原告平仲杰与被告朱志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立案。2021年8月4日,平仲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且未按照规定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平仲杰撤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杨 云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郭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