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湖北宣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宣恩县珠山镇兴隆大道1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0585480707N。

负责人:熊朝杰,系该行董事长。

被执行人:罗永念,男,生于****年**月**日,土家族,个体工商户,住湖北省宣恩县,

被执行人:马群英,女,生于****年**月**日,土家族,初中文化,农职业,住湖北省宣恩县,系被告罗永念之妻。

被执行人:杨若彬,女,生于****年**月**日,苗族,高中文化,农职业,住湖北省宣恩县,

被执行人:秦正勇,男,生于****年**月**日,土家族,住湖北省宣恩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湖北宣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罗永念、马群英、杨若彬、秦正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75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476元。执行过程中,经调查,罗永念于2021年5月14日向申请人偿还9500元,执行过程中依法划拨了秦正勇银行账户存款458元、划拨杨若彬银行账户和微信账户存款合计37403.45元、划拨马群英微信账户存款604.76元,合计划拨被执行人存款38466.21元,经司法网络查询及传统调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故本案暂时无法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9)鄂2825民初24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后,申请执行人可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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