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浙江中龙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安阳街道农行大厦五层。 法定代表人尤存菊。 委托代理人翁祖卿,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陈棉春,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代理人陈海刚,上海淳佑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申请人浙江中龙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陈棉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30日作出的(2017)沪民终3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浙江中龙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棉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人民币44,650,651.36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并承担执行费人民币112,050.6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

本院查明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被执行人陈棉春名下有位于上海市闵行区XX路XXX弄XXX号XXX室及XX号地下一层车位XX室的房产,本院依法对其进行了轮候查封,但由于其上有杭州市西湖区法院的在先查封,本院无法进行处置,申请执行人目前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此,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汤兵生 审判员  王 斌 审判员  龚斯峰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叶煜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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