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赵友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漯河市召陵区。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侯得亮,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漯河市召陵区。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薛丽涛,漯河市源汇区弘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领龙,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漯河市召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行,河南明辨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召陵区小亮温泉浴池,住所地召陵区召陵镇岗赵村。 经营者:赵宏亮。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飞,河南银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赵友谊、侯得亮因与被上诉人赵领龙、召陵区小亮温泉浴池(以下简称小亮浴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2020)豫1104民初27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赵友谊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赵友谊不承担赔偿责任;诉讼费由小亮浴池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1、一审判决认定侯得亮与韩友谊在本案中系雇佣关系,明显错误。本案当事人均为同村村民,侯得亮有一台吊车,附近村民盖房时使用侯得亮的吊车并支付费用,赵友谊会操作吊车且家庭困难,侯得亮有时让赵友谊一起参与村民盖房便于赵友谊获得一部分收入补贴家用。本案中,小亮浴池的经营者赵宏亮因浴池使用的地下水泵需要维修,找到侯得亮让帮忙,因为侯得亮在外干活不在家而推辞掉后,赵宏亮又找到赵友谊让其帮忙,赵友谊认为自己擅自使用侯得亮的吊车不合适,就让赵宏亮给侯得亮打个招呼,出于同村关系,侯得亮接到电话后就表示同意。以上事实说明侯得亮作为吊车的所有人,既没有收取小亮浴池的任何报酬,也没有与赵友谊达成支付报酬的合意,不具有构成雇佣关系成立的法律要件。2、一审判决对赵领龙受伤的成因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中赵领龙(帮助盘电缆)和赵友谊(操作吊车)都是无偿帮工人,赵宏亮及其他人固定吊出的钢制水管。事故发生的原因应为已调出的钢管在固定过程中突然下落造成的,在连接吊车与钢管之间钢丝绳没有断裂、吊车挂钩与钢丝绳没有脱落、吊车没有出现机械故障的情形下,排除了卡扣位固定人员操作失误的可能性,直接推定吊车操作人员赵友谊在事故中具有重大过错,明显认定事实不清。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本案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四条、第五条,一审判决应适用上述法律规定,因无证据证明为其提供无偿劳动的帮工人赵友谊具有过错、故意或重大过失,小亮浴池作为被帮工人,应对赵领龙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且赵友谊在村里生活困难,没有赔偿能力,判决赵友谊承担高额赔偿责任,明显不当。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支持赵友谊的上诉请求。 侯得亮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侯得亮不承担赔偿责任;诉讼费由小亮浴池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1、一审判决认定侯得亮与韩友谊在本案中系雇佣关系,进而引出侯得亮也为本案中帮工身份,明显错误。本案当事人均为同村村民,侯得亮有一台吊车,附近村民盖房时使用侯得亮的吊车并支付费用,赵友谊会操作吊车且家庭困难,侯得亮有时让赵友谊一起参与村民盖房便于赵友谊获得一部分收入补贴家用。本案中,小亮浴池的经营者赵宏亮因浴池使用的地下水泵需要维修,找到侯得亮让帮忙,因为侯得亮在外干活不在家而推辞掉后,赵宏亮又找到赵友谊让其帮忙,赵友谊认为自己擅自使用侯得亮的吊车不合适,就让赵宏亮给侯得亮打个招呼,出于同村关系,侯得亮接到电话后就表示同意。以上事实说明侯得亮作为吊车的所有人,既没有收取小亮浴池的任何报酬,也没有与赵友谊达成支付报酬的合意,不具有构成雇佣关系成立的法律要件。2、一审判决对赵领龙受伤的成因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中赵领龙(帮助盘电缆)和赵友谊(操作吊车)都是无偿帮工人,赵宏亮及其他人固定吊出的钢制水管。事故发生的原因应为已吊出的钢管在固定过程中突然下落造成的,在连接吊车与钢管之间钢丝绳没有断裂、吊车挂钩与钢丝绳没有脱落、吊车没有出现机械故障的情形下,排除了卡扣位固定人员操作失误的可能性,直接推定吊车操作人员赵友谊在事故中具有重大过错,明显认定事实不清。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本案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四条、第五条,一审判决应适用上述法律规定,小亮浴池作为被帮工人,在无证据证明为其提供无偿劳动的帮工人具有过错、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下,应对赵领龙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且赵友谊在村里生活困难,没有赔偿能力,判决赵友谊承担高额赔偿责任,明显不当。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支持侯得亮的上诉请求。
被上诉人辩称
赵领龙二审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裁判适当。请求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小亮浴池二审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裁判适当。赵友谊、侯得亮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请求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一审原告诉称
赵领龙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小亮浴池赔偿赵领龙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抚养费、交通费等暂定317469.91元;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小亮浴池承担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等合理支出。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4月12日,赵领龙经小亮浴池邀请,去小亮浴池处与第三人等帮忙维修其使用的水泵,赵友谊驾驶侯得亮所有的吊车,负责吊起机井内的水泵和机井内连接水泵的井管(钢制),赵领龙负责在水泵上吊过程中在机井旁边负责盘水泵电线,小亮浴池经营者赵宏亮等人负责在水泵和井管上吊过程中负责固定水管。施工过程中,吊车在上吊井管过程中突然下落,当时赵领龙在盘电线形成的圆圈内,电线被下坠的水泵与井管连带急速下滑至井内,赵领龙突然被电线缠绕住摔倒后撞向井沿,造成赵领龙受伤。赵领龙于2019年4月12日12时57分被送到漯河市中心医院就医,共住院治疗283天,花费医疗费98066.34元,购买轮椅花费398元,购买拐杖花费90元。2019年9月5日赵领龙提供了在西城分院的花费154元。小亮浴池支付了51541.9元,并支付给赵领龙1000元其他费用。住院期间有小亮浴池方派人护理,赵领龙认可,但是称记不清护理了多少天。一审庭审时,赵友谊承认井管吊出来后,还没有进行固定,吊出来的水管突然下落,另外其认可平常小亮浴池使用吊车都是由其本人去负责驾驶吊车上吊水泵,每次都没有给过钱,都是给的烟,还请吃一顿饭。此次事故发生后小亮浴池没有给烟也没有请吃饭。一审庭审结束后,经向赵友谊核实,吊车在事故发生时吊车的钢丝绳和挂钩均未脱落,且没有吊车驾驶的资格证和从业证。该事实小亮浴池经营者赵宏亮认可。事故发生后,赵领龙在许昌红卫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结论是:1、左膝部损伤成都评定为十级伤残。2、右踝部损伤程度评定为十级伤残。3、可酌情考虑给予赵领龙自受伤之日起误工至评残前一日、护理期60日。4、后期治疗取出四处内固定费用约需15000元左右。赵领龙受伤时有一子赵嘉翌,****年**月**日出生,需要抚养16年。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在侵权责任法律关系中,当事人应当对因自己的过错造成的损害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受害人有过错的应当减轻加害人的侵权责任。在无偿帮工关系中,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本案中,赵领龙系小亮浴池的帮工,在帮工活动中受到伤害,理应由小亮浴池予以赔偿,但是由于赵领龙本人在帮工活动中存在过错,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将自身置于电线圈内,故其自身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一审法院酌定其承担20%的责任。根据案件调查情况,事故发生时,吊车在水泵和井管下落后,钢丝绳没有断裂,挂钩也未脱落,水泵和吊出的井管一起落入井中的事实,可以排除是小亮浴池等人在固定卡扣时,不是因为卡扣未固定好导致水泵下落,而是吊车操作失误导致的水泵和井管一起落入井内,进而导致赵领龙被电线缠住受伤,故吊车驾驶员赵友谊在此事故中存在重大过错,且该司机没有相应的从业资格证等证件,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一审法院酌定其承担20%的责任,因吊车驾驶员赵友谊是侯得亮雇佣的司机,侯得亮在本案中也是帮工人身份,其安排其司机去帮忙,因司机没有相应资格证,其自身也存在一定过错,故一审法院酌定侯得亮承担20%的责任。小亮浴池作为被帮工人,其使用的吊车原因导致损害发生,系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综合考虑本案,一审法院酌定其承担40%的责任。关于赵领龙损失:1、医疗费,根据赵领龙提交的医疗费票据合为98220.34元(98066.34元+154元),赵领龙在此项当中诉求的购买轮椅花费的398元,不属于医疗费,一审法院不予支持。2、误工费,赵领龙诉求按照每月4800元计算,但是其提供的误工证明以及工资领取表,虽然加盖有出具证明的公司印章,但是其不能提供银行流水也没有劳动合同,故对其该计算标准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其诉求误工期限为554天,但是其实际住院天数为283天,一审法院认定其误工期限为283天,参考2019年度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4200.97元/年计算为26517.46元(283天×34200.97元÷365天)。3、护理费,鉴于一审庭审时赵领龙承认小亮浴池存在护理人员,但是其也记不清护理了多长时间,小亮浴池也说不清具体护理了多少天,故一审法院酌定减少护理时间30天,按照2019年度河南省居民服务业45677元/年计算,其护理费应为31661.04元(253天×45677元÷365天)。4、营养费,伙食补助费两项合计为19810元(283天×70元/天)。5、交通费,赵领龙未提供交通费票据,一审法院酌定2000元。6、残疾赔偿金75242.13元(34200.97元/年×20年×11%)。7、被扶养人生活费,赵领龙有一子尚需抚养16年,故该费用根据2019年度河南省城镇人均消费支出21971.57元/年计算为19334.98元(16年×21971.57元÷2×11%),赵领龙主张18126.55元,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一审法院予以支持。8、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赵领龙伤情,一审法院酌定6000元。9、后续治疗费,根据评估意见为15000元。赵领龙上述损失合计为292577.52元(98220.34元+26517.46元+31661.04元+19810元+2000元+75242.13元+18126.55元+6000元+15000元)。赵领龙根据自身过错承担20%的损失为58515.5元(292577.52元×10%)。小亮浴池承担40%为117031.01元(292577.52元×40%),扣除小亮浴池已经垫付的56541.9元,小亮浴池应当在支付给赵领龙损失60489.11元(117031.01元-56541.9元)。侯得亮与赵友谊分别应付给赵领龙为58515.5元(292577.52元×20%)。侯得亮、赵友谊辩称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判决,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故本案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故不适用民法典规定,侯得亮、赵友谊的该辩称一审法院不予采纳。小亮浴池、侯得亮、赵友谊均辩称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与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故对其辩称一审法院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小亮浴池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赵领龙赔偿60489.11元;二、侯得亮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赵领龙赔偿58515.5元;三、赵友谊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赵领龙赔偿58515.5元;四、驳回赵领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6060元,小亮浴池承担3030元,侯得亮、赵友谊各承担1212元,赵领龙承担606元。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查明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赵友谊、侯得亮应否承担本案赵领龙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依法受法律保护,赵领龙在帮工活动中受伤,应得到相应的赔偿。根据一审查明的事实及当事人在二审中的陈述,小亮浴池经营者赵宏亮联系人员帮助维修小亮浴池的水泵,维修中使用侯得亮所有的吊车、赵友谊操作吊车吊起机井内水泵及井管、赵领龙在机井旁盘水泵电线,赵宏亮等人负责水泵井管上吊过程中固定水管。施工过程中,吊车在上吊井管过程中突然下落,赵领龙处于盘电线形成的圆圈内,电线被下坠的水泵与井管连带急速下滑至井内,赵领龙被电线缠绕住摔倒后撞向井沿以致受伤。赵领龙所受损害,经赵领龙申请、一审法院依法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本案事故中,小亮浴池作为被帮工人,主动联系他人帮工,对帮工现场没有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对帮工人员没有进行必要的安全提示,对操作吊车人员赵友谊是否经过培训、是否具有专业操作吊车的资格和技能疏于审查,应当承担责任;侯得亮作为案涉吊车的所有人,在其不在现场的情况下自愿将吊车交给无相应资格证的赵友谊驾驶操作,对本案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赵友谊明知自己没有操作吊车的相关资格,也未举证证明其自身经过专业培训、具备了操作吊车的专业能力,在帮工使用吊车上吊井管的过程中突然下落发生本案事故,亦存在相应过错。赵领龙在帮工活动中自身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对自己的损失应承担相应责任。赵友谊、侯得亮对事故原因有异议,但一审、二审中均未提交证据足以证明其主张。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一审法院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陈述认定案件事实,对赵领龙因事故所受损害酌定小亮浴池承担40%责任,赵友谊、侯得亮、赵领龙各承担20%责任,合情合理,并无不当。综上,赵友谊、侯得亮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526元,由赵友谊承担1263元,侯得亮承担126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李 军 审判员 李 刚 审判员 王路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王瑞珺 书记员尼彦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