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某,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
法定代理人:刘某,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
原告:刘某,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
原告:杨文魁,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
被告:杨金娜,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刘某、杨文魁与被告杨金娜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就其与被告诉争的事实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作出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某、刘某、杨文魁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某、刘某、杨文魁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