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忠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
被执行人:何千,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
审理经过
王忠勇申请执行何千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渝0103民初15674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该判决书确定:一、被告何千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忠勇股权转让款295万元,并从2018年2月1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295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损失;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时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损失;二、驳回原告王忠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92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0920元,由被告何千负担。因被执行人何千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王忠勇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立即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拒不履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如期申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本院查明
执行中,经本院财产查询,被执行人何千名下无银行存款,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何千所有的房屋、车辆、股权,但均不具备处置条件。目前该案执行标的金额未实际执行到位。现本院已将该执行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意见。因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其他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程序。
本院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 庆
审 判 员 汝海涛
审 判 员 江才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