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伊犁鹏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伊宁市解放西路380号上海城黄埔苑1号公寓3单元212室。
法定代表人:贾力民,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昭苏县夏塔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昭苏县七十五团供电所。
法定代表人:赵伟,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伊犁鹏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昭苏县夏塔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伊犁鹏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昭苏县夏塔水电开发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且该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兵0403执1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