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住威海市。
法定代表人李海建,行长。
委托代理人于凌波、张慧茹,山东华田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于华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威海市。
被执行人王婷婷,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威海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与被执行人于华伟、王婷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生效的(2021)鲁1002民初223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行撤回执行申请。经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的(2021)鲁1002执2577号案件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再次申请执行的,受执行时效期限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