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安徽省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黄山路168号通和大厦一号楼1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9134040000705048805C。
法定代表人:朱寿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茅智振,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王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
审理经过
申请人安徽省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王某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后,于2021年7月2日发出(2021)皖0403民督498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王某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本院自2021年7月2日发出支付令,被申请人在收到支付令前,申请人撤回申请。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
本院(2021)皖0403民督498号支付令自行失效。
申请费17元,由申请人安徽省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