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沈阳安基工创文化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北四中路22甲号146。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计某,系辽宁睿金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女,汉族,住址沈阳市于洪区。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辽宁马头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北四中路22甲号。 法定代表人陆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曲某,男,满族,住址沈阳市浑南区,系该单位员工。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女,汉族,住址沈阳市皇姑区,系该单位员工。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沈阳安基工创文化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宁马头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依据的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辽0106民初15623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辽宁马头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辽宁马头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19)辽0106民初15623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沈阳安基工创文化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金x元及延迟付款滞纳金(x元从2018年11月11日起,x元从2019年11月11日起,分别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至欠款付清之日止),承担案件受理费x元及执行费。在规定期限内,被执行人辽宁马头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没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1、通过在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中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在银行、互联网、公积金、证券、车辆管理、不动产登记等机构有足以执行的财产登记信息;2、查询被执行人无房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3、查询工商档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4、我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和对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5、8月30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截至目前,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辽0106民初1562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曹胜岩 审判员 秦 木 审判员 张 迪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安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