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逊克县。
被告:张某1,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克山农场。
被告:刘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克山县。
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与被告张某1、刘某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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