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艳丽,女,汉族。 被执行人中美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俊峨,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董蔚起,系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王扬扬,系该公司职工。
审理经过
申请人刘艳丽与被执行人中美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安仲裁委商洛分会委员会作出的(2016)西仲商裁字第7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中美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权利人刘艳丽于2017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508059元及仲裁费16153元。 执行中,被执行人中美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自觉履行本金、利息、违约金及仲裁费共计524212元。案件执行费7642元由被执行人中美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西安仲裁委商洛分会委员会作出的(2016)西仲商裁字第7号裁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周卫东 审 判 员 郭 冬 代理审判员 周 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李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