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长安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黄陈,董事长。

被申请人上海新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被申请人上海荣湾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被申请人佳兆业集团(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审理经过

申请人长安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上海新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上海荣湾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佳兆业集团(深圳)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新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上海荣湾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佳兆业集团(深圳)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553,544,400.00元,或查封三被申请人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及权益。

本院于2015年1月16日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新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上海荣湾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佳兆业集团(深圳)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553,544,400.00元,或查封三被申请人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及权益。

申请人长安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日向我院申请就已冻结的被申请人上海新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投资在上海荣湾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3,000万元的股权予以解冻。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新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投资在上海荣湾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3,000万元股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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