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聂鑫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忻府区人。 被执行人:李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山西省忻州市人,现住忻州市忻府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聂鑫涛与被执行人李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忻府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并做出的(2020)晋0902民初3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6月29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艺归还申请人欠款70000元、案件受理费775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做了如下执行工作: 1、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2020年7月1日、2020年7月8日、2020年8月25日、2020年11月17日多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李艺名下银行存款、网络银行、证券、不动产、工商股权、车辆等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仅有零星存款,无不动产、证券、工商股权、车辆等信息。 3、本院于2020年11月26日向忻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向忻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公积金缴存信息,协执单位回函:被执行人无缴存记录。 5、由于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李艺限制高消费并作出限制消费令,同时将被执行人李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李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谢俊利 审判员  罗成章 审判员  孙雅琴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郭紫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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