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孙奇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
原告:郭超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高邑县。
以上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晓强,河北佳诚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杨江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武安市。
被告:杨永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武安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奇峰、郭超云与被告杨江平、杨永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后,原告孙奇峰、郭超云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孙奇峰、郭超云撤回起诉处理。